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编码 | 120101ZJWQT0204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按时限办结登记;告知。 3.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17886 电子邮箱:hepingjianwei@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