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的排水设施进行拆除 |
编码 | 120101ZJWQZ0400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强行拆除、清除违法设施和物品或者封堵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 采取封堵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区属产权设施 |
运行流程 | 报告并经批准——现场执行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
责任事项 |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务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终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须恢复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123866 电子邮箱:hepingzhaobiaoban@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