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营业性洗车场(点)违规用水冲洗车辆的洗车器具的暂扣 |
编码 | 120101ZJWQZ0501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自来水冲洗车辆。 第五十一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直接使用自来水、地下水冲洗车辆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洗车器具,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报告并经批准—现场执行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立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结案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履行催告义务,申报行政强制。 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1830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