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节水措施专项补助 |
编码 | 120101ZJWJF05008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002年8月29日)第八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三条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水资源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兴建雨(雪)、洪、沥水拦蓄工程和节水工程、改造节水工艺效益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其资金可以从水资源费和加价收费的水费中列支。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上报—批复—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 | 1.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1830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