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装饰装修的强制执行 |
编码 | 120101ZJWQZ11086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法施工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责令—执行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11.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93381 电子邮箱:hfzhifazhongdui@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