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01SJ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企业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实施审计—征求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
责任事项 | 1.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取得审计证据。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决定经审定,处罚与征求意见稿不一致且加重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听其陈述和申辩。对于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2.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3.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926 电子邮箱:hpsjbg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2407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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