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 |
编码 | 120101SJJJC0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企业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发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实施审计,进行检查—记录审计过程,作出审计结论 |
责任事项 | 1.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获取相关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初步梳理分析,确定审计重点和检查方法。 2.实施审计,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对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应注意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负保密义务。 3.记录审计过程,获取相关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926 电子邮箱:hpsjbg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2407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