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编码 | 120101SJ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指导、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
责任事项 | 1.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2.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研讨会或者座谈会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提出建议,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协助制定、建立和完善有关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视情况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专项检查。 3.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926 电子邮箱:hpsjbg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2407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