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报告的核查 |
编码 | 120101SJJJC03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企业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一并核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移送 |
责任事项 | 1.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实施审计(调查)项目。 2.在审计过程中,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 3.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如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的,应当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926 电子邮箱:hpsjbg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2407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