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逾期不交纳人防防空费加收滞纳金 |
编码 | 120101RFBQZ01002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第三款规定,不交纳人防防空费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3390604 电子邮箱:tjhprf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9号 和平区人防办秘书(法制)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