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人防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1RFBJC01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的规定。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3390604 电子邮箱:tjhprf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9号 和平区人防办秘书(法制)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