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01RFBZS03003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67号)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费。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3390604 电子邮箱:tjhprf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9号 和平区人防办秘书(法制)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