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 |
编码 | 120101RFB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区人防办直管人民防空工程和跨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如地铁等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3390604 电子邮箱:tjhprf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9号 和平区人防办秘书(法制)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