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检查 |
编码 | 120101RFBJC05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的通信和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信息化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3390604 电子邮箱:tjhprf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9号 和平区人防办秘书(法制)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