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 |
编码 | 120101CBJ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新闻出版局(宣教文化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请人提交材料-文化和旅游局审核与决定-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
责任事项 | 1.年度检验前,其年度检验的事项名称、办理依据、设立条件、登记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年检的书面决告知,应当说明理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218 电子邮箱:hpxcb@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