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版物发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备案 |
编码 | 120101CB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但应于设立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新闻出版局(宣教文化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文化和旅游局审核与决定-核发《备案证明》 |
责任事项 | 1.备案登记前,其备案登记的事项名称、办理依据、设立条件、登记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218 电子邮箱:hpxcb@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