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
编码 | 120101CBJQT01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道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新闻出版局(宣教文化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文化和旅游局审核与决定-核发《备案证明》 |
责任事项 | 1.备案登记前,其备案登记的事项名称、办理依据、设立条件、登记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218 电子邮箱:hpxcb@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