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6YBJJC0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五条,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人员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调查、检查; (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测; (三)通过查阅、记录、复制等形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四)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情况实施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医疗保障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处理的依法处理。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6515207 电子邮箱:hqqylb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