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
编码 | 120106YBJCF01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借、出租的; (二)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医疗文书等的; (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的; (四)非法使用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卖牟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医疗保障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6515207 电子邮箱:hqqylb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