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
子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
编码 | 120106ZWFWBXK01007-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责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审批二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zwfw.tj.gov.cn/tj_twfw/page/index.html?areaId=120106&record=istrue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8651530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与保康中路交口正融科技大厦2号楼2层红桥区政务服务中心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