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
编码 | 120106ZWFWBXK0100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6年修订)第35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修订)第37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审批二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zwfw.tj.gov.cn/tj_twfw/page/index.html?areaId=120106&record=istrue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8651530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与保康中路交口正融科技大厦2号楼2层红桥区政务服务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