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检查 |
编码 | 120106LDGJC09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 370 号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铃铛阁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58529152 电子邮箱:hqqldgjd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怡闲道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