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审核 |
编码 | 120106DZGQT0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丁字沽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651350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五爱道2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