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编码 | 120106STSJC0100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三条石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758909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北路御河湾小区西侧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