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伤残抚恤对象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 |
编码 | 120106STSQT01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50号)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三条石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758909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北路御河湾小区西侧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