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
编码 | 120106JYJQT06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版)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第六章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红桥区教育局管理的民办学校)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制定标准—组织或委托实施—汇总评议—告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 2.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逐校进行评估; 3.将评估结果进行汇总; 4.将评估结果告知评估对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15383 电子邮箱:hqqjyj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植物园东里育苗路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