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备案 |
编码 | 120106DJB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
责任事项 | 1.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 审核申报备案的材料(审核不合格的退回到受理),核准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5.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制发(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章; 6. 信息公开; 7.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301516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