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 |
编码 | 120106SJJXK11006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3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适用本规定。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63015469 电子邮箱:hqqscjgj@tj.gov.cn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