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
编码 | 120106SFJQT06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与应诉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受案范围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或补充必要材料; 2、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6516090 电子邮箱:hqqsf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与光荣道交口光荣道14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