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编码 | 120106YJ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3015442 电子邮箱:hongqiaoanban@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育苗路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