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卫生应急人员的给付 |
编码 | 120106WJWJF12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审核申领补贴人员材料; 3.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5.上报申报材料; 6.按时办结; 7.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6516270 电子邮箱:hqqwjwzhj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