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106WJWQZ1302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科)、红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桥区卫生监督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6516270 电子邮箱:hqqwjwzhj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