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6STJJC0206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前,有关行政检查的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检查流程等向社会公示。 2.行政机关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法律依据,对当事人陈述进行如实记录,并有义务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对实施检查工作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和考核。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651673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 电子邮箱:hqqsthjj@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