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检查 |
编码 | 120106STJJC0206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无争议的,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其他监测方式进行复测。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前,有关行政检查的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检查流程等向社会公示。 2.行政机关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法律依据,对当事人陈述进行如实记录,并有义务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对实施检查工作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和考核。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651673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 电子邮箱:hqqsthjj@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