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6STJJC0206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第十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可以会同质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进行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前,有关行政检查的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检查流程等向社会公示。 2、行政机关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法律依据,对当事人陈述进行如实记录,并有义务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对实施检查工作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和考核。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651673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 电子邮箱:hqqsthjj@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