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 |
编码 | 120106STJJC0207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前,有关行政检查的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检查流程等向社会公示。 2.行政机关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法律依据,对当事人陈述进行如实记录,并有义务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对实施检查工作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和考核。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651673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 电子邮箱:hqqsthjj@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