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106TYJRJJF01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六条第二款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提交申请—资格审核—审批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6513655 电子邮箱:hqqtyjrsw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新红路辅路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