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106TYJRJJF01004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6513655 电子邮箱:hqqtyjrsw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新红路辅路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