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 |
编码 | 120106SJJQT01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电子数据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企业审计科、财政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责任事项 | 1.经过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如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的,应当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如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2.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3.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移送处理书落实情况和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督促和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15454 电子邮箱:hqqsj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