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报刊记者站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106XWJ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二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核验中发现报刊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核验不予通过。报刊记者站未通过年度核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被确定退出的报刊记者站,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报刊记者站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报刊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 (一)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
实施机构 | 区委宣传部(理论教育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并作出决定—收回《报刊记者站许可证》—在媒体公告 |
责任事项 | 1.核实注销登记依据的事实,审核相关文件; 2.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许可证; 3.整理相关材料归档,进行公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3015125 电子邮箱:hqqwxcbll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