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因安全原因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收购或者征购 |
编码 | 120106DAJQT0100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2.《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二)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经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三)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其他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有效措施。 |
实施机构 | 政策法规科(档案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3015039 电子邮箱:hqqw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