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和验收 |
编码 | 120106DAJQT01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市和区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前,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应当通知有关档案馆参加。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档发〔2016〕15号)3.1.3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第一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1997〕15号)或依据上述办法制定本地区项目档案登记实施办法,组织做好本地区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
实施机构 | 政策法规科(档案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登记—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
责任事项 | 1.组织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 2.受理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验收申请; 3.按规定程序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4.向验收合格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对未达到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继续履行验收程序; 5.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按照市政务服务办相关程序办理。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3015039 电子邮箱:hqqw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