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编码 | 120106MZJJF01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2019年国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6516228 电子邮箱:hq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红桥北大街3号红桥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