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法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106MZJCF04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6516229 电子邮箱: hq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北大街3号红桥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