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编码 | 120106MZJQR05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民政局(婚姻收养社会福利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收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收养登记证。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收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7290180 电子邮箱:hq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桥北大街3号红桥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