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解除收养登记 |
编码 | 120106MZJQR05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民政局(婚姻收养社会福利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解除收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为当事人制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解除收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7290180 电子邮箱:hq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桥北大街3号红桥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