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编码 | 120106MZJQR07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民政局(婚姻收养社会福利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婚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婚姻证件。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7290180 电子邮箱:hq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桥北大街3号红桥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