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
编码 | 120106MZJQR07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民政局(婚姻收养社会福利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撤销受胁迫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并将其收回 。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7290180 电子邮箱:hq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桥北大街3号红桥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