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 |
编码 | 120106MZJQR09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二条:《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 6.为当事人制发证书。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证书档案;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6516229 电子邮箱: hq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北大街3号红桥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