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06MZJCF10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婚姻收养社会福利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 022--86516222 电子邮箱: hq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北大街3号红桥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